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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逾期借款方法要规范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5日 点击数:16092


湘桥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催收逾期借款方法不规范,有的债权人采用电话催收或邮寄方式寄送催收通知书,无法存留有效的催收依据;有的在借款人下落不明时,采用在《潮州日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催收借款的细节不容忽视,否则会成为诉讼中借贷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的甚至会造成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官提醒:催收逾期借款时,对采用电话催收或邮寄方式寄送催收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存留有效的催收依据;对于贷款人下落不明,需要在媒体上公告主张权利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撰稿人
宋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