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yanjiushi |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5日 | 点击数:15585 |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案件。
郑某与黄某因生意往来成为朋友。黄某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分两次向郑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立具《借条》一份交郑某存执。此后,郑某多次向黄某催讨还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黄某之间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借条》为据;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郑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有部分被告(债务人)存在“隐身”便可逃避法院判决其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侥幸心理。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只要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在被告(债务人)缺席时仍可对债务进行认定,判决被告(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人 余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