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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点击数:3909








        





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李作山、张雪华、谢瑞安、朱晓春、程浩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东晖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新世纪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李作山、张雪华、陈素吟、黄锡平、陈旭涵、陈金义、谢瑞安、朱晓春、程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东晖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新世纪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李作山、张雪华、陈素吟、黄锡平、陈旭涵、陈金义、谢瑞安、朱晓春、程浩对被告潮州市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借款本金1500882.41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1765日止为232190.14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0882.41元按《中小企业联贷联保(创新型)融资额度合同》(合同编号CZLD2013174号)的约定另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东晖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新世纪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李作山、张雪华、陈素吟、黄锡平、陈旭涵、陈金义、谢瑞安、朱晓春、程浩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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