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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点击数:3851








        





李翊仕: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李翊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翊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逾期借款本金12952.27元及利息5451.48元、罚息294.94元、复利129.45[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923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3150050)中的约定另计]。被告李翊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未到期借款本金156996.33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罚息、复利[20169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3150050)中的约定计付,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利息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利率计,超过借款期限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7元,由被告李翊仕负担。被告李翊仕负担的受理费381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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