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 点击数:386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顺明:
本院审理原告谢楚卿诉被告王顺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谢楚卿的伤残损失89551.74元,及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谢楚卿的医疗费用10000元。驳回原告谢楚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0元,由原告谢楚卿负担204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2266元。原告谢楚卿负担的受理费204元已由其预交,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26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