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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需谨慎 诈骗犯罪法难容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4日 点击数:15259
 

陈某通过网站交友平台与江某相识。江某以做纪念币生意等为由,多次向陈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86495元,同时认欠陈某上述借款的利息合计人民币82800元,均分别立具《借款条》交陈某存执。之后,江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其诈骗犯罪所得包括骗取陈某人民币386495元,即为本案陈某主张的款项。该款未能追缴及退赔。陈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江某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故应以相关侵权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由江某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陈某请求的利息损失应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遂判决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陈某人民币386495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2703.32元,自20127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计,同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本案陈某系通过虚拟网络与江某相识,对江某的家庭情况、社会经历、个人品行等方面并无足够的了解,对借款的去向一无所知,以致造成30多万元的损失难以挽回,实在令人惋惜。该案再次告诫人们,网络交友需谨慎,交往时应时刻保持最起码的理智,不然将会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林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