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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bangongshi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点击数:110007
  

 

2017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2017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说明

八、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17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八、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2017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湘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有:办公室(加挂司法行政装备科牌子)、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加挂审判管理办公室牌子)、执行局、书记员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磷溪人民法庭。

我院没有下属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6)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

2017年本级汇总预算数为1481.76万元,同时我院没有下属预算单位。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481.76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481.76 万元。比上年增加368.76万元,增长33.13%。增长的主要原因为我院业务量增加,经费增加。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预算1163.76万元,占78.54 %,比上年增加301.76万元,增长3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824.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137.49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02.00 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及全国基本工资调整,以及新增公务员4名,工资福利支出预算相应提高。项目支出预算318.00万元,占 21.46%。比上年增长67万元,增长26.69%。增长主要原因是2017年需启动档案电子化等项目,故项目支出增长。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劳务费等)202万元。其中办公费15万元,手续费1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16万元,邮电费7万元,维修(护)费20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劳务费86.5万元,工会经费7万元,福利费1.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5.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8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计划安排金额2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50万元。

六、“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0.5万元,与上年一致。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接待费支出0.5万元,与上年一致,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控制非必要的公务接待。

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说明

省财厅批复的报表中预算09表,即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为空白表,表内并无数据。主要是因为,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

八、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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